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条例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第五届五次教职工代表大会2013年1月21日通过;七届党委常委会第71次会议2013年4月25日审议通过,成信党发【2013】22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提案工作,提高提案的质量,提高提案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指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或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依法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平台,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开放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信息工程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员工应增强提案意识,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工作,把写好提案、办理好提案作为落实教代会职权,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负责提案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小组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本届教代会相同。若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审议代表提案,提出立案意见;
(三)召开提案集中办理会议,送达提案;
(四)检查和督促承办单位办理提案;
(五)召开提案办理情况集中反馈会议反馈提案办理情况;
(六)定期编辑提案简报;
(七)评选优秀提案;
(八)建立、整理并保管好提案档案;
(九)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集中征集一次。
集中征集时间自每年教代会召开前四个月开始,并于限定截止日期结束。前两个月征集的提案先期集中办理,在教代会上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后两个月征集的提案只在教代会上报告提案情况,会后集中办理,办理情况在下一次教代会上进行报告。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或代表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临时性提案。临时性提案不限定征集时间。
第八条 提案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并需亲自签名。教代会代表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提出集体提案。
第九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登记表(附后),一事一案,内容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
第十条 提案内容
(一)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1.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提案;
2.不属于学校或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3.未经过充分的调查、考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提案;
4.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和要求的提案;
5.已经办理回复或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不能办理的提案;
6.不符合一事一案的提案;
7.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议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征集到的提案进行登记编号,必要时可以复制备份。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议,决定立案与否。对符合要求的提案予以立案,进入办理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予以解释说明,或要求提案人按照要求重新提案;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或教代会执委会审查,可以作为大会议案。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 提案立案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送呈提案内容涉及工作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提案集中办理会议,现场布置提案办理工作,将立案后的提案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提案集中办理会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持,校领导、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的要求:
(一)各职能部门办理提案要有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提案的传送要按照学校行政公文收发程序办理,做到收取有记录,发送有签收,避免交接责任不清,造成提案失落。
(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工作。要根据职责、政策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不能简单解释了事。
职能部门进行提案调研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牵头承办单位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参加。
(三)职能部门办理提案时,对多数人关心的问题要尽量解决,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对少数人关心的问题,只要与多数人利益和学校规定不相冲突的,也要尽量解决;对应该解决而暂时有困难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创造条件解决;对因政策及条件所限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收到提案一个月内(寒暑假除外),必须对提案做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的明确答复,提出处理意见,呈送分管校领导签字。
对“正在落实”、“暂缓落实”的提案,六个月内由承办部门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
第六章 提案的反馈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提案办理情况集中反馈会议,由提案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报告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提案办理意见,现场接受质询,并由提案人现场签署是否满意的意见。
提案办理情况集中反馈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持,提案人、教代会执委会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校领导参加,欢迎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员工参加。
必要时,提案办理情况集中反馈会议可以现场进行提案办理情况满意度调查。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情况集中反馈会议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提案,可以要求职能部门重新办理,在下一次提案办理情况集中反馈会议上再行报告;也可以要求提案人重新提案。
第十九条 对个别特殊提案,可以根据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由提案承办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定期编辑提案工作简报,通报提案、立案及其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提案及提案处理情况,负责向教代会执委会汇报,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